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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月入8千多元下屬借4萬元輸清 爛賭警長判社服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19年08月19日03:03 • 發布於 2019年08月19日03:03 • on.cc 東網
梁錦輝承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梁錦輝承認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負責監督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工作的警長,以缺錢交稅等藉口,先後兩度向一名月入8000多港元的保安員借錢應急,共借得4萬港元,卻拿去賭錢輸光。55歲被告梁錦輝早前承認2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日(19日)在觀塘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表示,被告在案中的行為不涉警隊職能,雖然作為資深警員理應知道要有操守,考慮他任職警隊期間曾獲上司嘉許,加上初犯認罪,決定輕判社服令。

現已退休的梁錦輝於1982年加入警隊,事發時在西九龍總區總部的保安控制組工作。控罪指,他身為警隊警長,於去年1月12日及2月21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定許可,從張碧珊處接受兩筆分別3萬港元及1萬港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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