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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台女一條線比堅尼遊長灘島被罰款 男友發聲明反駁菲律賓報導不實

U Travel

更新於 2019年10月17日05:30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7日05:30

台灣女遊客於菲律賓長灘島白沙灘時穿一條線比堅尼被警方罰款2,500比索(約港幣$379)掀起熱議,涉事台女和其男朋友返台後發表聲明還原事件,指控菲律賓報導不實,而且菲律賓方面曾承諾照片不會外流報導,但翌日就見報導,質疑菲律賓警方處理手法不當,事件為女生帶來極大傷害。

延伸閱讀:台女遊長灘島比堅尼太暴露遭罰款 菲律賓警方:那是一根繩!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涉事台女男朋友發聲明表示「為個人行為造成的問題鄭重道歉」,「原以為是愉快的度假,沒想到會弄到如此難堪局面實在非常抱歉」。聲明中解釋當時女友玩輸了男友所提出的大冒險遊戲,所以換上在當地店家購買的一條線比堅尼。男友強調一開始亦不知道於當地購買的一條線比堅尼在菲律賓是不合規範。回酒店途中二人被當地警察攔下,警察手持他們被民眾偷拍的照片要求他們配合前往警局,強調他們沒有犯罪,而是要保護他們不讓照片外流。他們為了盡快解決事件就簽了罰單,沒想到事件於網上瘋傳,而照片並無馬賽克。菲律賓報導中指女友自己在台灣也這樣穿,但事實並不如此,又指事件為女生帶來極大傷害。

 

菲律賓媒體報導:

 

男友聲明全文:

面對這次的事情,我為我個人行為,造成的問題,鄭重道歉、感到萬分遺憾及懊悔,原以為是愉快的度假,沒想到會弄到如此難堪局面,實在非常抱歉,帶給外界很不好的示範,我將會省思、檢討這次的過錯,麻煩您們不要再怪罪女方,以及轉傳她的照片、個人資料,她已經承受太多的壓力跟不公平對待,在這裡我想與大家說明這次長灘島整件事情的經過。

起初我們是10/9的下午到達長灘島,在入住飯店後換好泳裝,前往白色沙灘,一開始我的女朋友穿著樸素的白色洋裝在沙灘玩水,但後來我看到當地店家販賣一款造型比基尼,我向她提出大冒險遊戲,因為她輸了,我要她換穿上那套較裸露的比基尼,竟遭遇菲律賓民眾偷拍。

一開始我們真的不曉得這套比基尼在菲律賓是不合規範的,因為我們的認知而言,只要不是露點,都不算觸犯法律,我心裡明白,這款比基尼確實OVER一點,也了解各位看待這件事的立場及不好觀感,我想強調的重點是,我的女朋友當時是有貼胸貼的,所以無論如何,都不會造成曝光,另外一點,若不是合法泳裝,怎麼會在當地店面販售呢?

我們對於當地居民偷拍這件事完全不知情,也以為尺度沒問題,於是在第二天,10/10穿著類似款式、不同顏色的泳裝,同為第一天在當地購買的比基尼,準備去飯店泳池戲水,當時有遇到飯店人員告知我們,因為飯店內小朋友過多,可能要多注意穿著,並且告訴我們比基尼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泳池小朋友過多,隨後我們聽了勸導,過去外面的海灘,且很快的換回正常運動服裝,去餐廳內用餐。

卻在回飯店途中,被警察攔了下來,手上拿著我們被民眾偷拍的照片指責,要求我們過去警局一趟,當下我們感到不知所措,也不明白我們犯下什麼罪,只知道警察是以強迫的方式要求我們配合,但卻說我們沒有犯罪,一再強調前往警局這件事,是為了保護我們,爭取我們的權利,不讓我的女朋友比基尼照片外流出去,所以需要我們過去警局做筆錄、了解情況,也讓那些將照片散布在社群網站的人進行刪除,得到教訓。

在我們答應配合後,警察告訴我們需要帶著護照前往警局偵訊,於是警察陪同我們前往飯店拿護照,因在飯店樓下,有遇到飯店人員看見我們在與警察談話,到達房間後,我們馬上接到飯店經理的電話,告訴我們有任何困難,都可以協助我們,我們將事情敘述給他聽,經理告訴我們,他先過去樓下與警察談看看,能否不耽誤我們原訂行程及旅遊時間,此時我們在房間內等待消息,過了十分鐘後,飯店經理告訴我們仍要去警局一趟,他會派人全程陪伴我們度過難關。

馬上我們搭著飯店的巴士前往警局,一到警局,飯店經理告訴我們,因為語言較不通,由他代替我們與警察溝通與化解,會盡全力幫助我們,請我們在外頭等待,他們談了將近二十分鐘後,飯店經理從偵查室走出來並告訴我們,他有試著說服警方,現在有些FASHION就是如此,但警察不接受,認為這是一個醜聞,決定開罰單給我們,金額是2500peso,我們若繳了錢,就可以立即離開,否則要拘留我們,更是會耽誤我們的行程及時間。且不斷告訴我們,這不會有任何不良紀錄及報導,只是為了定義那些淫穢的照片,以要求那些散布者刪除。

於是給了一個市政條例(M.O.)203 sec5的罰單,但當時罰單上沒有明確的內容,我們只希望旅程順利,不要耗太多時間在警局,於是我簽了罰單。本以為沒事了,但後續看到報導的時候卻完全走了樣,我們的事,馬上在網路瘋傳,臉完全沒有馬賽克,且護照的資訊也都完整的被秀出來。後續我們去翻了引用法條,講的是拍照者拍攝下流照片之行為,我們都是被偷拍的,散布者也不是我們,卻被要求開罰單,當地警方這樣的處理方式充滿瑕疵,以及報導中講到我女友說自己在台灣常常這樣穿,更是子虛烏有,她當下得知自己被偷拍,情緒控制不住,幾乎是崩潰狀態,根本沒有與警察有任何交談,是我不斷的問警察,這篇穿著規定的明確界線,但警察只有告訴我:「國家沒有這個規範,只是我們太OVER」,我當下只希望能讓這趟旅途平平安安、少惹麻煩,於是立即答應簽字,此時卻讓警方拿到我們的護照,將列印護照說是報案程序,以及我女朋友沒有說過的話,當在報導呈現。在這裡我要指控菲律賓的報導,完完全全不屬實情,惡意毀謗個人名譽,只為了增加曝光度,且菲律賓承諾我們照片不會交流及報導,卻在隔天馬上看見新聞。而台灣媒體卻引用翻譯的方式,造成極大的傷害,以及轉傳男女方的護照資料以及未打馬賽克的照片。

來源:三立新聞inqui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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