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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隱瞞持有逾千萬市值物業 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9年04月25日12:37 • 發布於 2019年04月25日12:31

一名公屋住戶隱瞞資產,隱瞞擁有4個市值約1126萬的香港住宅物業,早前被裁定違反《房屋條例》罪成,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屋署發新聞稿,一名居住於天水圍天恒邨的公屋居民,在 2018 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 224 萬元)。

房屋署其後調查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四個香港住宅物業,市值評估為約 1126 萬元。該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較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 2016 年 12 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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