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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伴侶犬需醫生証明 三年續期一次

明周文化

更新於 2019年07月22日07:27 • 發布於 2019年07月22日07:25

房屋署就公屋飼養狗隻一事回應本刊時指,住戶若需申請飼養伴侶犬,須於申請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交齊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

當中包括「公營或私營機構服務的醫生或心理學家撰寫的醫療證明書或建議」與「狗隻牌照及註冊獸醫證明書」,前者以證明住戶有需要與狗相伴,作為精神支柱,後者則用以證明申請的犬隻體重為少於 20公斤的小型狗隻,並合乎申請表上之晶片號碼, 另外狗隻亦需於完成絕育手術,缺其中之一,亦會因資料不足而不可成功申請公屋伴侶犬計劃。

申請後有關的牌照仍需每三年續期一次,並重新呈上新撰寫的醫療證明文件。

於申請期間,房屋署將不定期上門檢查伴侶犬的晶片。

截至2018 年12 月31日,目前於公屋飼養服務犬(包 括引路犬及伴侶犬)的住戶數目約為一千三百宗。

官方在信裏強調,即使住戶取得書面批准飼養伴侶 犬,仍需要嚴格遵守《在公屋飼養狗隻的守則》,避免對公屋其他租戶造成滋擾,否則有關批准將被撤銷。

在《在公屋飼養狗隻的守則》,狗隻不得在邨內四處遊蕩,外出時需要置物狗袋或籠裏;不得讓狗隻吠叫,騷擾鄰居;不可以讓狗隻進兒童遊戲區範圍內, 在上午 7時至下午 9時期間,狗隻亦不可以使用大廈的升降機。

是的──「伴侶犬」在香港,被轉化成新的概念,彷彿醫療工具,又被加諸許多要求,如萬中挑一, 既要細小,又要性情完美,不吠不叫,不騷擾別人, 限時限刻才可以活動,還得安撫主人心病,對人類千依百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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