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證實一名休班警員昨天到機場準備離境旅行時,被機場保安發現他仍攜帶伸縮警棍。機場保安報警,但該名警員無被捕可以繼續行程。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指有關警員「一時疏忽」,已作出訓示,並確認該名警員「一時大意所引致」,警方會確保警員盡快適應休班時獲發伸縮警棍的措施,「避免這些尷尬情況再次發生」。
江永祥指該警員把警棍放在自己的背包內,但當他休假離境時一時疏忽,忘記在背包內拿出來,「我們已向相關同事作訓示,我們亦都確認今次事件是因為同事一時大意所引致。」江永祥指警方派發伸縮警棍予休班警員是較新的措施,會確保警員盡快適應。
警務處支援科是在今年 9 月 10 日發出名為《發放伸縮警棍予休班警》的文件,指為配合近月的「踏浪者行動」需要,助理警務處長批准向警務人員額外派發伸縮警棍。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 494 章《航空保安條例》第 10 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機場任何範圍攜帶違禁品(包括伸縮警棍等可使用受傷的武器),即屬違法,一經公訴程序審訊及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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