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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男生木板夾班主任前臂案脫罪 官籲被告向受傷老師道歉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21日08:48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1日08:48 • on.cc 東網
張銘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張銘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上水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一名男生,被指在女班主任揭開其書桌櫃桶木板蓋找尋功課簿期間,兩度大力蓋上木板令她左前臂被夾致骨折,涉案男生今日(21日)於粉嶺法院被裁定對他人身體施以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事主證供有不一致地方,首份口供指被夾手一次,第二份則指一次及數次,庭上卻指兩次,加上口供提及被告乃一時衝動,令法庭對被告是否惡意作出傷害存有疑問。

裁判官又語重心長提醒17歲被告張銘俊珍惜學校給予的機會,「交功課係你責任,17歲人仲要老師提你交功課,有無責任心㗎」,並指他應向老師及關顧他的人道歉,寄語不要因一時衝動犯事,令前途盡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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