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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警方致函物管公司協會無手令可執法 大律師指無逮捕對象不得擅進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08月17日13:37 • 發布於 2019年08月17日13:13
吳思諾(小圖)指出,法例只容許警方在「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下要求進入。資料圖片
吳思諾。資料圖片
警方在新城市廣場執法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警方在新城市廣場執法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本港爆發連月激烈示威衝突,多次有商場、商店或住宅的職員,謝絕警員進入處所追捕示威者,引起社會爭議。警方日前去信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表示根據《警隊條例》第50(3)條,警方如懷疑有犯罪人士在該處,只要提出要求即可進入。警員可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門和窗進入搜尋,又強調阻擋警方為執行職務進入任何地方的行為皆屬違法。
昨日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布「處理公眾活動提示」,表示較早前警方與協會進行會議,呼籲各會員公司,由於警方表示在未來會嚴正執法,因此要應其公司政策及個別物業地契、公契及相關法律條文,作出適當處理。協會建議管理公司,在有需要時知會相關業主立案法團、居民組織及前線物業管理人員,不可以身試法妨礙警務人員執法,但可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不過政府青發會委員、執業大律師吳思諾在Facebook發文表示,《基本法》第2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香港市民免於受任意或非法侵入私人地方的權利。警方只可在合法情況下進入私人地方。
吳思諾解釋,《警隊條例》第50(3)條只容許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的情況下要求進入。過往案例中,法庭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使用此條款下的權力。而「有理由相信」,則必須有客觀的合理理由支持。
吳思諾建議,作為私人地方的管有人,可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觀點,要求警方說出合理理由,因為管有人有權確保警方是合法地使用權力。譬如管有人可詢問警方有關其想逮捕人士的身份、容貌,為何認為他處於處所內,及懷疑其所犯的罪行等。亦建議大家將與警方理性和平非暴力的對話全程以影音紀錄,以保障各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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