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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棺藏屍案】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 形容3被告是割喉式自辯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1日07:42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1日07:41
3名被告劉錫豪(左)、曾祥欣(中)及張善恒。 資料圖片

2016年荃灣工廈石棺藏屍案今在高等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辭,法官李瀚良繼續引導陪審團。他形容選擇出庭作供的3被告是「割喉式自辯」,作供時同時頂證另外兩人的罪證,若陪審團接納該些證供為真確,可裁斷另外兩人有罪;若同時信納被告開脫的解釋,基於存有疑點,則可裁斷該被告屬無罪。
3被告依次為曾祥欣(阿T)、劉錫豪(阿豪)及張善恒(阿K),3人被控於2016年3月4日在荃灣灰窰角街DAN6工廈單位內,謀殺男子張萬里(阿J)。
李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謀殺罪的控罪元素,包括該項嚴重的行為由被告所造成、該行為屬非法、有意圖殺害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本案上使用有人使用酒精及二氯甲烷注射入死者體內,陪審員須要考慮此非法行為,事發時被告是意圖對死者造成嚴重傷害,他們又是否知道兩種物質施加在死者的身上的作用。
有關共同犯事的原則是指2個或以上人士共同或協議計劃犯事,李官以銀行劫案為例,一人負責駕駛、一人在外把風、一人持刀入銀行恐嚇及取錢,即使各人的角色不同,但因他們有共同意圖,故亦算一同行劫。就共同犯事的延伸準則,李官繼續舉例,若3人到銀行搶劫,其中一人與保安糾纏時殺死了保安員,若另外兩人已預知有機會殺死人,亦會考慮為有參與該兇案。
李官提醒陪審團,要小心考慮各名證人的供詞,本案中3名被告均否認參與殺人,反而指證其他心才是始作俑者,例如阿T及阿K指阿豪以染有哥羅芳的毛巾「揞口」殺死阿J、阿豪反指阿K才是動手的人、阿T又指自己是被逼向阿J注射酒精針針。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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