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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湯杜火暴動案 控方稱身處不同空間亦可擁共同犯罪意圖 辯方直斥無基礎及不合理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3日12:25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3日12:25

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湯氏夫婦及現年 17 歲少女被控暴動等罪,控辯雙方今(3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方基礎為被告裝備、逃匿在被捕現場的時空及逃避警方,又指暴動是以一連串事件判斷,被告與示威者當時分別位於後巷及大街,但亦可擁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辯方則指,警員口供及片段均顯示被告是「慢慢行」,並非控方所指的「逃離」,稱控方無基礎指他們暴動是唯一及合理的推斷。案件將於 7 月 24 日裁決。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在結案陳詞表示,控方基礎為被告裝備、逃匿在被捕現場的時空,以及他們逃避警方。雖然他們身處後巷,而大部分示威者在大街,但他們均擁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裝備等亦足以推斷他們有意圖參與或在現場鼓勵他人暴動。郭又希望法庭考慮暴動開端時間,應由示威者築起傘陣及鐵馬陣開始計算,暴動是以一連串事件判斷,並非單一事件。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引用案例反駁,堵路或築起路障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反擊才是暴動的開始。他又指當時被告位於後巷,不清楚大街情況,所以無辦法鼓勵街上的人暴動,認為控方無基礎指他們暴動是唯一及合理的推斷。根據警員口供及呈堂片段,潘熙指均可顯示被告是「慢慢行」,又指當時眾人是躲避催淚氣體,非控方所指的「逃離」。潘熙亦不同意被告「向後望」的動作是想折返現場,「一方面話佢逃離,一方面話佢想折返,不合邏輯的推論。」

代表少女的大律師曾藹琪則表示,她被指當時逃離警方追捕,期間受傷被扶起沖眼。曾藹琪則指被告首次面對這種情況,害怕警察而逃跑,驚慌也是自然反應,不等於逃離警方追捕。案件押至7月24日裁決。

三名被告依次為湯偉雄(38 歲)、杜依蘭(41 歲)及現年 17 歲的李姓女子,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三人於去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湯偉雄、杜依蘭各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 7 月 28 日在西環西源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各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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