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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要求網絡商披露身分、協助解密 楊岳橋:權力不被制衡 莫乃光:破壞通訊自由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6日16:08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6日16:07

政府在傍晚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天即日刊憲公布,明天( 7 日)生效。細則的 7 條條文,包括在緊急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警官可以自行批准警員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而在細則附表更列明「地方」包括任何電子設備。另外警方可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刪除資料,當局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形容行政機關及警權完全不被制約,反問對網絡監控是否形同「封網」;及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認為《實施細則》雖然實際上未必可行,但令這些通訊平台擔心可能違返國際認可規範,長遠或逼使這些平台撤出香港。

楊岳橋批評指,普通法的重要原則是「制衡」及「合乎比例」,但現時國安法「無可能話佢同普通法精神一致」,「以第 4 條為例,check and balance(制衡)權力係去咗保安局局長度。」他指出,細則上指要求服務商提供解密協助,須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但若警員認為有必要,而且認為申請手令的延誤調查的話,即使無手令亦可以要求服務商協助,「只要保安局局長點頭,就可以停止一個人嘅通訊自由。」

他又特別提到細則的第 4 條,即在保安局局長同意下,警方可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刪除資料,「各大平台嘅server ( 伺服器 ) 喺外國,技術上平台係可以話唔畀,叫警方問註冊地拎,例如美國。」但細則中提及,若服務商不能提供即時合作,警方可以檢取其電子器材,甚至要求提供解密協助。楊岳橋反問,若警方真的如此執行,「係咪牽涉封網?」

莫乃光則解釋,若警方要一些網上資訊「所有人都睇唔到」,「就要好大數目嘅供應商,一齊去做一啲嘢」,他認為實際上未必可行。但他指,觀乎WhatApp、Telegram 拒絕處理港警的索取資料要求,反映網絡商會考慮若配合港警要求,可能會違反一些國際認可的規範,長遠而言,或會逼使這些平台撤出香港。他又批評,現時的國安法「Override ( 凌駕 ) 晒所有電訊法例」,「以前由法庭出手令,仲可以去法庭抗辯」,認為國安法破壞了通訊自由。

批評條例列太多「緊急情況」無從制衡

楊岳橋指,實施細則的「包裝紙好靚」,他說《實施細則》幾乎每段條文都先說明參考了現行本港哪些條例,「令你覺得都唔係咁大鑊」,但在實際內容上仍過於寬鬆,例如條文上指,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允許警員在無手令情況下進入地方搜證,「咩叫緊急情況?」、「同發現火器、彈藥唔同,嗰啲係實物,但國家安全到而家,都係難以定義。」

他又質疑,根據國安法,國安委的行政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咁呢個細則係咪國安委嘅行政決定,係咪唔可以JR(司法覆核)?如果出咗咩問題,或者有人做錯,邊個負責?」楊岳橋稱,國安法之下,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大,「係由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說了算。」他又認為,這些憂慮早在國安法條文刊憲時已出現,而現時只是把憂慮「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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