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1 月 11 日「三罷」期間,一名中五學生被指在柴灣藏有一把彈簧刀,經審訊後遭裁判官香淑嫻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判守行為 12 個月,香淑嫻其後主動覆核刑期,指辯方引述高院法官判詞字句不準確,她受辯方誤導影響判刑,並於被吿拒絕感化下,改判他入更生中心,她強調判刑經審慎考慮,「秉行公義」,並拒絕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告今(8日)透過律師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法官張慧玲批准。
申請人吳銘揚(18 歲、中五學生)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1萬元,母親及阿姨各 1 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港及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兩次。
裁判官香淑嫻早前判刑前,曾詢問被告是否願意接受感化,並指被告必須同意接受感化,法庭才可作出相關判刑,否則將非不得已地判處禁閉式刑罰,即判入更生中心,並指如他願意接受感化,「就可繼續返屋企同媽媽一齊住」,及「請你記住,個選擇權喺你度,你為自己嘅福祉諗清楚」。辯方其後表示,被告經過與所有家人商討後,決定拒絕感化,並指被告早前已遭還押 7 天,已屬足夠刑罰。
香淑嫻其後判刑指,根據被告的背景,被告需要接受監督輔導,判處守行為屬過輕,並認為適合判處被告接受感化,但他並不接受,故法庭別無他選下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香淑嫻續指,她深明將非監禁式改判監禁式刑罰十分罕見,但是次是有關一位有相當經驗的大律師誤導,而作出不恰當的判刑。她又強調判刑是根據相關案例而作出,是「經過審慎考慮,秉行公義」。
被告吳銘揚(18 歲、中五學生)原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及一把摺刀。控方其後修訂控罪,改控管有違禁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案件編號:HCMA197/2020
守護言論與新聞自由。立場新聞,寸步不退。
每月贊助支持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