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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波子及發射器 24 歲女罪成囚 6 周 作供女警休庭時翻看記事冊 官:不排除無心之失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8月14日11:54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4日11:46

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後,警方於翌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截查多人,其中 23 歲女子被指藏有 30 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指,拘捕女警在休庭時翻看筆記,但不排除是無心之失,裁定誠實可靠,相反辯方證供矛盾。他又稱被告身處社會活動現場,有機會遇上追截或被人襲擊,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傷人,今(1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監禁 6 星期。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即警誡下曾表示:「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其他嘢都係自衛用」,以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在警署內感到不適,要求調高冷氣及見律師,不獲警員理會,女警 13529 盧卓凝要她完成口供,才可獲發毛毯及熱水。裁判官葉啓亮認為,如果被告不認同相關內容,她有權不簽署,但她當時簽署作實,終接納警誡供詞。

官稱女警供詞清晰肯定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稱,女警 13529 盧卓凝遭辯方投訴在休庭期間,翻閱警員記事冊副本,辯方質疑她的誠信。惟裁判官認為女警於 2011 年加入警隊,今次是第一次上庭作供,不排除是無心之失。他指作供不是「記憶測試」,期間有所遺漏,法庭都會批准證人翻閱資料,她其後亦沒有更改供詞。他認為女警供詞清晰肯定、盤問下沒有動搖,而且與其他控方證人證供互相吻合,遂裁定誠實可靠。

不接納被告自辯指無執拾背包

相反,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供詞。被告自辯稱早前製作劍擊訓練營的遊戲道具,其後沒有執拾背包,故將波子和入水器遺留在內。裁判官指不合情理,質疑被告當日為何只帶走波子,而不帶其他道具,例如價值較高的健身拉力帶。

裁判官續指訓練營在十月或十一月舉行,被告及其隊員作供時稱,預計之後要全職工作會比較忙碌,故提早三個月準備道具。不過,他們亦承認道具容易製作,即場製作亦可,認為兩人自相矛盾,斥「邊作供邊砌詞」。該隊員在盤問下表示她與被告不是朋友,只是普通隊友關係,但她在 7.21 元朗現場時,不斷聯絡被告稱很害怕。裁判官質疑隊員試圖淡化兩人關係,建立中立形象。

裁判官又認為,被告在西鐵服務關閉後出現,當時她身穿黑色衣物、背著黑色背包,又有大量裝備,包括行山杖、頭盔等,她稱擔心會再有白衣人出現,故帶同急救物品到場。惟裁判官指,她身處社會活動現場,有機會遇上追截或被人襲擊,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傷害他人,終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稱助人心切 受 7.21 元朗事件影響

郭憬憲呈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對於沒有執拾的習慣,感到非常後悔,她得知朋友在 7.21 元朗現場,擔心其安危;又看到市民被白衣人襲擊,但警察遲到 39 分鐘救援而感到心痛。有消息指案發當日,會再有白衣人出現,故她在帶同急救用品到元朗西鐵站提供支援。

郭憬憲指被告是「技術性犯罪」,沒有實質可以譴責的責任。被告助人心切,案件值得同情,她亦承諾日後會小心謹慎。郭又引述童軍團長指,她樂於助人、有正面品格,一直履行童軍「日行一善」的精神。郭又稱被告年齡及性別,不適合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此類案件的唯一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希望法庭輕判至一天監禁。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將量刑起點訂於 6 星期,惟被告審訊後才定罪,沒有任何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6 星期。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劉曉敏(24 歲,報稱無業)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去年 7 月 29 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 30 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現駐守新界北總區衝鋒隊第 4 隊女警 13529 盧卓凝供稱,案發當晚接獲同事通知,稱需要她支援。她到場替被告搜身,在背包搜獲行山杖、生理鹽水及頭盔等物品,頭盔內有一包波子、護目鏡及「彈弓杯」(即控罪所指的發射器)。她稱被告曾指「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其他嘢都係自衛用,鎅刀放係袋唔記得拎出嚟。」

案件編號:TMCC165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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