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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開喉向警長射水 男文員襲警脫罪 官:警長對關鍵時刻描述非完全可靠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8月13日08:52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3日08:48

去年 11 月 4 日凌晨,將軍澳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其間科大生周梓樂墮樓重創,及後不治。一名男文員被指撿起水喉朝警方防線射水,他早前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今(1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受襲警長 A 對關鍵時刻的描述並非完全可靠,法庭未能肯定被告是否故意射向警長,亦沒法接納控方所指被告罔顧後果,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於庭外表示,獲悉罪名不成立,此刻很開心,終於還他一個公道。但他指現時只是捉一些街外人上庭受審,但警方當權卻沒有制度可以制裁他們,對此感到不公平。

被告吳日勤(30 歲,文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4 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尚德巴士總站外,襲擊警長 A。被告在警誡下聲稱「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空氣。」

裁判官屈麗雯複述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警長 A 於尚真樓與尚智樓交界至尚德停車場設置防線,見被告拾起水喉,走近防線射水,故多次警告被告,但被告卻向他射水,並曾大喊「死黑警」。及後警長 A 朝被告施放胡椒噴霧,數名警員合力將被告制服。

官指被告有可能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向警長

裁判官指,警長 A 表示被告故意將原本前後左右搖擺的水喉垂低射濕他,但從呈堂片段可見,警長 A 衝向被告的關鍵時刻只是兩至三秒,是一瞬即逝之事,從片段角度亦不能察覺被告有否故意射向警長 A。她續稱,反之,片段顯示被告曾在警長 A 走近時提起水喉,故接納被告當時的目標有可能並非警長 A,而是想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向警長。

裁判官表示,於電光火石之間,警長 A 觀察不到為尚可理解,因此認為他於關鍵時刻的描述及證供並非完全可靠;亦稱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罔顧後果,被告提起水喉的行為與冒險行事相反,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19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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