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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用雷射筆射警眼 女金融經理襲警罪成判囚 3 個月 獲保釋候上訴 官:警供詞有出入屬正常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7日05:25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7日03:59

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防暴警察在清場期間,衝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並指她以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女子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今(7 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此案的關鍵是受襲警員能否認出施襲者,當時現場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衫,只有被告身穿白衫,故她是容易辨認。裁判官又指警員證供有出入是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盤問,能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指警員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接納其證供。她再指,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必須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須判以阻嚇性刑罰,遂判被告監禁 3 個月。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被告郭麗芬,28 歲,現職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

警以被告上衣顏色辨認為施襲者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稱,此案的關鍵是受襲警員能否認出施襲者,她認為當時現場約有50名示威者,大部分人身穿深色衫,警員稱拿著雷射筆射眼的人是穿白衣,而警員在 5 米內,只看到身穿白衣及黑褲的被告,故被告是容易辨認,警員視線也沒有離開過她。

裁判官指警員庭上供詞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屬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廣泛的盤問,往往可以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警員庭上作供,能提供更多細節,他們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故接納警員證供。

官指混亂中弄丟雷射筆是合理

裁判官不接納辯方供詞,認為被告不是途人及路過,她當時身上有口罩、4支生理鹽水、法律資訊卡,認為她是有預謀及充足裝備,亦相信她手中的雷射筆,是在混亂期間丟失,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又稱,雖然法庭裁定警方呈堂與涉案雷射筆並非同一支,但認為被告被捕過程中掙扎,混亂中弄丟其手中的雷射筆也是合理。片段亦顯示當時有示威者用雨傘等物品襲擊警員,可見當時情況混亂。裁判官又指,眼睛屬人體脆弱的部位,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

官指襲警應判以阻嚇性刑罰

辯方求情指,警員沒有傷勢,亦沒有造成永久傷殘,不一定判以即時監禁,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判刑指,襲警應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因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他們在危險下工作,予以輕判會使犯罪者認為,不需付出大代價都可侵害警員,故必須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判被告監禁 3 個月。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審訊時,警員庭上曾供稱,被告用雷射筆射向他左眼少於一秒,其後「眼前一白」、雙眼沒有刺痛,也沒有影響視線;警員在書面證供則指「眼前一黑」,被照射後雙眼刺痛及流眼水,亦有影響視線。辯方指警員證供有偏差及有多個版本,質疑警員可信性。

另外,警員承認拘捕被告時未能在她身上搜出雷射筆,但強調案發時只有被告一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又稱當時情況混亂,不少示威者在他追截被告期間用傘攻擊他,故他沒有留意被告何時掉下雷射筆。辯方則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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