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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天橋向警掟垃圾桶蓋 23 歲男罪成還押候判 官:警非寫作維生 細節出入不影響可信性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10月23日10:57 • 發布於 2020年10月23日10:57

去年 10月 1 日多區發生衝突,23 歲男生被指於荃灣荃豐中心,在天橋上向地上的警員投擲垃圾桶蓋,否認一項襲警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今(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稱,所有警員誠實可靠、實話實說。辯方質疑警員庭上供詞與書面供詞不符,裁判官則認為警員非靠寫作維生,未能將細節如數家珍,亦不影響可信性,接納警員供詞。她指被告蓄意及罔顧後果,使他人憂慮遭受即時、非法武力,終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明言案情嚴重,不接受社會服務令,案件押至 11 月 6 日判刑,期間等候背景報告。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稱,本案五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實話實說,被盤問時沒有動搖。辯方曾指受襲警員賴信安供詞有矛盾,例如他與被告的距離、被告衣著及頭部傷勢等,均與書面證供不符。裁判官則認為,警員並非靠寫作維生,未能將細節如數家珍地記錄,例如「曾與被告對望一至兩秒」這部分,只在主問提及,沒有在書面證供出現,亦不影響其可信性。

官:辯方質疑之處  非關鍵分別

裁判官亦不認為警員更改供詞,庭上證供反而使細節更清晰,例如警員由路面跑上天橋,初時表示當中時間相距十多秒,盤問下稱「約十秒」。裁判官認為警員只是應辯方要求,釐清時間範圍,當時觀察時間亦短,辯方質疑之處,並非關鍵性分別。

根據辯方呈交的醫療報告,被告右手手背紅腫、頭皮破裂,質疑被告當時帶着頭盔,頭部仍然流血。裁判官稱被告頭盔當時並非「四平八穩」,警員亦承認他以警棍制服被告,可能是制服期間引致被告受傷。裁判官接納警員所指,被告傷勢是被捕期間,自己掙扎造成,認為其解釋合理,非辯方所言,警員證供不盡不失。

裁判官亦指出兩名警員供詞有不合邏輯之處,例如掟垃圾桶蓋距離不準確,又指「被告先上手銬後卸下背包」,但兩者不屬於關鍵部份,裁定所有警員誠實可靠。她又稱,警員當時便衣當值,穿著印有「警察」兩字的背心,認為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她指沒有證據顯示,首個垃圾桶蓋是被告掟下,對此不作考慮;被告再次掟下垃圾桶蓋,當時無人受傷,但是蓄意及罔顧後果,使他人憂慮遭受即時、非法武力,裁定襲警罪名成立。

官明言不接受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稱,現年 24 歲的被告,與母親、弟妹同住,現任職工程師,剛過試用期獲公司聘用,為家中經濟支柱,其母親為清潔工,父親因精神問題,早前入住政府院舍。辯方呈上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均指被告勤奮、是弟妹榜樣,被告則稱自己曾加入民安隊。辯方指被告初犯、沒有預謀,警員亦沒有受傷,建議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聞言稱,襲警罪一般判以即時監禁,又指本案嚴重,被告並非以身體襲擊他人,而是使用垃圾桶蓋,明言不接受社會服務令。

辯方申請訟費 指控方堅持為警員匿名

另外,辯方申請訟費,指首次提堂時,控罪書已列明警員姓名及編號,控方堅持為受襲警員匿名,但開審前撤銷匿名令。辯方指傳媒早於首次提堂公佈警員資料,高等法院亦頒下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質疑匿名令的重要性。案件押至 11 月 6 日判刑,屆時一併處理訟費申請,被告期間還押,等候背景報告。

被吿梁文輝(23 歲,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男警員賴信安。

聲稱受襲警員賴信安供稱,當日到荃灣驅散示威者,行到荃豐中心天橋下,忽然他聽到「嘭」一聲,見到一個橙色垃圾桶蓋,降落在其左前方 7 米位置。賴望上天橋,看到被告再次舉起橙色垃圾桶蓋,向他的方向投擲。該垃圾桶蓋跌落在他的右前方 5 米,及後被告往綠楊坊方向逃走。賴上橋追截被告,兩人雙雙倒地。被告期間不停反抗,及後有警司及偵緝警員協助制服被告,賴取出警棍壓向被告。

案件編號:WKCC7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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