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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無三權分立」論無根據 大律師公會︰基本法有清晰界定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9月02日13:13 • 發布於 2020年09月02日13:01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表示香港特區的憲制體系內沒有三權分立。 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近日表示香港特區的憲制體系內沒有三權分立。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對此表示關注,並認為上述的言論是沒有根據的,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
公會指,上述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法庭闡述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而該些案例均屬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上述言論亦與兩任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有所偏離,或會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公會表示,一個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分支。 各分支理應獨立行使它們各自的權限並實施相互的權力制衡,從而避免權力過分集中,防止濫用,以達至加強法治的目的。
公會又指,行政,立法,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根據《基本法》第59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並根據第64條所述,立法會 負責。 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基本法》第80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85條所述,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兩性的抗辯理由
公會提到,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提出多項理由,包括香港特區的權力來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長官辦公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公會認為這說明了香港特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中的地位,這絲毫不影響《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如何進行地方管治台的明確規定。
對於林鄭稱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後者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事務。公會認為這非與三權分立相矛盾,而正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這觀點承認,某些職能已委託給行政或立法部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沒有司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基本法》規範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對行政權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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