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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現場拾彈殼做記錄 大專生認罪等候判刑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0年08月06日07:45 • 發布於 2020年08月06日07:45 • on.cc 東網
被告李嘉穎在屯門法院承認無牌管有彈藥罪。
被告李嘉穎在屯門法院承認無牌管有彈藥罪。

大專男生被指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港鐵站外管有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和彈頭 ,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他今天(6日)在屯門法院認罪,裁判官准他繼續保釋至本月21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罪指,被告李嘉穎(22歲)於2019年10月1日, 在港鐵屯門站外管有3枚已使用過的催淚彈彈殼,以及6個已使用過的催淚彈彈頭。

案情指,警員當日傍晚時分巡經上址時,懷疑被告管有違禁武器,於是截停他,並在他的背囊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在附近拾到該些彈殼和彈頭,希望用來記錄警方當日共發射了多少彈藥。警方其後確認,該些物品不可重用,不含炸藥,也沒有有毒成份。

辯方求情稱,被告只是不熟識法律才誤墮法網,並非藏有彈殼和彈頭作傷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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