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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指定法官審《國安法》案件 馬道立:司法專業須是任命唯一準則 不應涉政治考慮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2日08:28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2日08:27

《國安法》條文日前公布及生效,國安案件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的安排,一直備受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2 日)發聲明,解釋法庭處理《國安法》案件及法官任命的大原則,當中強調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又稱「指定法官」的司法及專業才能必須是任命法官時的唯一考慮準則。馬道立在聲明中指他不宜評論《國安法》的其他地方,僅以「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作結。

馬道立:特首任命法官沿用已久

馬道立在聲明中強調,他不宜評論《國安法》其他地方,僅就指定法官安排和根據《國家安全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一般性原則。他指,《國安法》所有「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馬道立表示,此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以往按照《基本法》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

馬道立又強調,「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司法及專業才能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而任命法官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以鞏固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因素的大原則。

指定法官應考慮司法專業才能 非政治考慮

馬道立稱,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外。「指定法官」可由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如英國、美國、澳洲,的法官擔任。香港現時共有 18 名非常任法官,當中15名為海外非常任法官,馬道立形容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國安法》第 44 條列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引起「篩選」法官的質疑。馬道立稱,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包括《國安法》第 44 條的規定,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

馬道立又重申,《國安法》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聲明亦列明「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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