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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訂出執法細則 可要求電子平台協助解密

商台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7日12:4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6日12:48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今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訂出執法細則,即日刊憲,明日生效。細則列明,如果警務處處長有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信息,警務人員可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及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但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只需向由行政長官所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執法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亦可規定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搜證;可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律政司可以申請將財產充公。

港區國安法可要求電子平台協助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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