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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蘋果》文章經常引起民眾對中央憎恨 田飛龍:律政司以前不敢起訴 現有國安法再無顧慮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9日11:27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9日11:27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具體執行情況仍屬未知之數;本身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的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接受訪問時指香港《蘋果日報》發表的文章經常有「引發民眾對中央人民政府憎恨」的嫌疑,但香港律政司不敢以本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起訴《蘋果》,「令《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一直逍遙法外」。他又在《明報》撰文,點名批評兩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作出誤導性判斷」、馬道立「理解偏頗」。

田飛龍接受內地《多維新聞網》訪問,全訪問共四篇,今天刊出第二篇。他在訪問中回答有關國安法第 29 條指「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當中的「引發憎恨」應如何理解。他指這條法例是「從香港法律裡抄來的」。他指在回歸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裡面有對英女皇叛逆罪,回歸之後根據回歸條例,將「女皇」都改成「中央人民政府」。

其後補充 不會批評幾句中共就動用國安法

他批評,「香港一直不用這條罪行,這裡面有香港政治環境的因素」。田飛龍舉例指如《蘋果日報》,發表的文章經常有「引發民眾對中央人民政府憎恨」的嫌疑,但香港律政司不敢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起訴,「因為害怕香港法院會用人權法案進行審查然後推翻這一條款而形成判例」,所以《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一直逍遙法外」。而現時香港國安法把《刑事罪行條例》中「原樣的東西搬過來」,所以本港律政司「就沒有這樣的顧慮了」。

田其後又作補充,指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批評等等,「做的程度沒有達到引起恐慌或者引起極端危險行動的程度」,可能也不一定會適用國安法,而他也指「現實操作中不能因為有人在報紙上或者電台上批評了幾句中國共產黨,然後就動用國安法,應該不會這樣。」但田又指若在大規模非法集結的場景下,有人喊出的一些口號容易引起集體性騷亂與針對性的暴力,有這種潛在危險、風險的,那這個時候本港警方應要按照國安法採取行動。

翻查《刑事罪行條例》第 2 條有關「叛逆」的罪行,內裡指明的多項罪行包括「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或導致女皇陛下身體受傷害、禁錮女皇陛下,限制女皇陛下的活動;意圖作出以上行為,並公開表明這些意圖。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以任何方式協助與女皇陛下交戰的公敵;或與他人串謀作出以上所述事情。

引起憎恨而須負刑責為「煽動」罪

條例上沒有說明引發民眾對女皇、英國或香港政府憎恨,會招致任何刑責。整部《刑事罪行條例》涉及「憎恨」的有兩處,是指「煽動意圖」。《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a),指「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以及(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罰則是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及監禁 2 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除了誤把「煽動」當作「叛逆」外,田飛龍在訪問中不時顯露他對香港法制的錯誤理解。例如記者問他為何容許律政司司長發明證明書,讓涉及國安的案件毋須在有陪審團下審理,田飛龍指「陪審團通常都會包括香港本地社區代表,國安案件如果在高等法院開始審的話通常影響會比較大,所以一般就在裁判法院審,裁判法院就涉及陪審團,陪審團如果都是『黃絲』傾向,一致認為嫌疑人無罪,即使嫌疑人真的觸犯國安法,法官也不好判了。」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只要年齡界乎 21 至 65歲;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品格良好及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都是合資格的陪審員,而且一般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案件,根本就沒有陪審團。

錯誤指裁判法院聆訊有陪審團

田飛龍其後在這問題上「越描越黑」,他指「如果律政司認為陪審團審判有可能作出無罪認定、偏袒嫌犯的話,我想律政司長以國家秘密的理由要求不用陪審團,就由三名法官來審,這樣的話定罪的概率就比較大。」但事實上律政司司長,甚至國安法第5條亦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所以有否陪審團和無罪推定並沒有關係。

在訪問中,田飛龍又指相信在國安法執法過程當中偵聽、監聽的範圍是很寬泛的,又指任何國家的國安機構「都不會是每次向法院報告、取得許可後才進行監聽。」值得留意,他在第一篇訪問中,明確表示國安法制度中,所有涉及國安案件都繞過香港立法會,而且如果有立法會議員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話,即時宣布喪失資格,「都不需要到香港法院去虢奪議員資格,直接在法律上DQ,由立法會主席宣布一下就行了。」他表明在《香港國安法》之下,再有議員做出像郭榮鏗那樣癱瘓立法會運作、阻撓《國歌法》通過的動作,一定會被即時DQ。

至於他在《明報》的撰文,主要還擊本地法律權威對國安法的關注,「香港社會尤其是法律界的一些人從開始就抱持一種原則上質疑和制度細節上百般挑刺的立場。」他指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國安法表示質疑,「尤其對特首指定法官與司法獨立的關係作出了具有誤導性的判斷」;針對大律師公會,他指公會「從人權、法治等多個層面提出諸多反對意見」;而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則是「表達了對特首指定法官制度的偏頗理解」。

不點名批評李國能在「吳嘉玲案」司法僭越

田飛龍批評,這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司法獨立「似乎是天賦的和無邊界的」,不允許國家立法進行任何形式的具體限制和塑造,「這種理解並不符合《基本法》原意及香港司法權的憲制地位與角色」。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先生在7月6日《明報》上刊文〈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嗎?〉,從基本法建立的政治體制及司法獨立的法定性等角度進行了法理澄清和反駁,維護了香港基本法與國安法有關司法制度安排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他重提 99 年居權案,指「該案法官以超越憲制秩序的方式宣布香港終審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或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一司法僭越立場同樣是在所謂『司法獨立』的名義下予以公開表達的。」該案即「吳嘉玲案」,由李國能撰寫判詞,他在判詞第 62 段表明「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抵觸時,宣佈此等(全國人大常委會)行為無效。關於這點,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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