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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圍欄閃燈堵路 男廚師認罪求情稱不滿政制而犯案 被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8月13日05:13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3日04:44

男廚師被指去年 12 月,在青衣拋擲塑膠圍欄及道路安全閃燈到馬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惟在開審前決定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幼從內地來港,父母雙亡,本次是因對政制不滿才一時衝動犯案。裁判官鍾明新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亦指案件沒有導致人身或財物受損,今(13 日)判處被告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須就損壞的閃燈賠償 50 元,從保釋金中扣除。

被告陳志明(32 歲,廚師)被控於去年 12 月 4 日在青衣長青邨青榕樓外迴旋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解釋將一個塑膠圍欄及一個黃色道路安全閃燈放在路上,可能對上述道路安全做成危害或不便。

辯方求情表示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感到後悔及有所反省。雖然被告可能有不同政治立場,但明白不能超越法律。個人背景方面,被告 4 歲從內地來港,父母於他年幼時逝世,此後他一直照顧胞弟,現時他與人合資經營中式餐廳。案發當日,被告看見涉案物品已被人拆毁,他出於對政制的不滿及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下才拋擲欄杆及閃燈到馬路上。被告願意就損毀的閃燈賠償 50 元,希望法庭判處他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官指行為會影響無辜市民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發當時是清晨時分,路面車輛較少,但被告的行為仍會影響無辜市民,幸好本案沒有導致任何人身或財物受損。考慮到環境情況、被告的背景及他沒有前科,決定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被告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被告能改過自新。裁判官最後強調,上訴庭案例指出社會服務令並非輕判,而是監禁的代替,是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叮囑被告緊遵社會服務令要求。

案情指,去年 12 月 4 日凌晨 5 時,有途人發現有人在馬路上放雜物堵路,遂報警求助。警員接報後到場,看見身穿黑衣的被告,將塑膠圍欄及屬於附近地盤工程公司的黃色道路安全閃燈拋到路中,該閃燈因而損壞。警方下車追截,在青榕樓外制服被告。

案件編號:WKCC448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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