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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中央立香港國安法論證不成立 背後動機是鎮壓異見、侵港人基本權利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6月05日01:33 • 發布於 2020年06月05日01:08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明報》撰文,指中央在立「香港國安法」的草案說明中,羅列一些所謂具體情況以「論證」有需要在國家層面為香港立國安法,戴耀廷逐點反駁,指那些情況根本不能威脅國家安全,而且香港現行已有刑法禁止,認為中央的立法理據不成立,全世界都看得到,跳過基本法 23 條立香港國安法,目的就只是鎮壓異見、侵害港人基本權利。

文章題為<香港如何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綜合了中央在「香港國安法」草案說明中列出香港的「具體情况」以支持立法,大至有三種。戴耀廷指,即使這些情況都有在香港發生,問題是根本不構成國家安全。例如「港獨」、「自決」、「公投」等言論主張,單是言論卻沒有行動,又如何威脅整個國家安全。

至於所謂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活動,能夠舉出的例子包括污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蓄意破壞香港秩序、毁損公物、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等,戴耀廷指,這些行為根本同國家安全無直接關係,香港亦有法律禁止,立國安法實有重疊規管之嫌。

若論到議會秩序,指民主派議員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戴耀廷指,議事規則已被大幅修改,立法會主席可以有權用盡,令屬少數的民主派議員拖延議事的空間大幅縮小,更遑論否決重要法案。即使真的發生,也符合《基本法》規定下的行政立法機關相互制衡。

有關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之說,文章指法律所能禁止的,只是與外國國家機構聯繫的香港個人或團體,問題是這些人從事的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其實就是上述行為,威脅不到國家安全。至於境外勢力,外國享有國家豁免權,即使有國安法也不能實質規管得到。

戴耀廷指,中央提出的「具體情况」沒有迫切性和必須性,不能成立。此時跳過基本法 23 條為香港直接制定《國家安全法》,國際社會都看到,背後動機無非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實是鎮壓異見、侵害港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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