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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拉走被捕青年 55 歲中港司機認阻差辦公罰 5 千元 法官質疑警員濫用武力促控方跟進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2日10:03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2日10:03

去年 10 月有網民發起 18 區商場「SUCK神獸罷鷲」行動,其中在將軍澳 PopCorn 商場內,有示威者破壞多間美心集團旗下食肆,引發警民衝突。55 歲中港司機試圖拉走一名被捕男子,反被警制服及拘捕,他被控一項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早前認罪。辯方日前於庭上透露被告左手手踭骨折,又指警方拘捕時把他兩度「撻落地」,裁判官遂要求辯方呈上相關片段。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今(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觀看影片後認為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猛力摔在地上,當時沒有任何掙扎,認為警員曾作出不必要及不合理的動作,質疑是否有警員濫用武力,要求控方索取法律意見跟進,並判以被告罰款 5,000 元。

控方:警為隔開被告與被捕者 官:從後箍頸摔低叫隔開?

辯方於庭上播出事發時由第三者拍攝的片段,裁判官指出片段顯示被告當時衝向被捕青年,並蹲低身做了一些動作,隨即被防暴警從後箍頸並向後摔低。控方解釋指警員是為了隔開被告與被捕青年,裁判官反問「從後箍頸向後摔低呢啲叫隔開?」

裁判官續指,其後被告被帶到另一位置、離開畫面,再出現時有兩名警員捉住他走,其間右邊警員突然向前如摔交般將被告摔在地上,左邊位置先落地,當時不見被告有任何掙扎或挑釁,然後被告在地上已沒有任何動作。

控方:被告欲逃走 官:案情無提及 你交漏係你問題

裁判官認為被告左手手踭傷勢是第二次被警員摔低時造成,而當時被告已被控制,亦無明顯的逃走動作;控方則反駁指被告當時曾嘗試逃走。裁判官多次要求控方解釋為甚麼被告會向前跌低,控方解釋稱警員要制服他,亦未鎖上手扣;裁判官則質疑「明顯猛力向前將佢摔低,就算要上手扣係咪應該有個咁嘅動作?」又指控方從沒在案情中提及被告想逃離現場,說「你交漏咗係你嘅問題」。

裁判官又提到被告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過去30多年一直任職中港貨車司機,用自己努力賺取生計、養活家人,希望兒女可健康快樂成長;但他在事件發生後,多月來飽受精神及手踭傷勢帶來的煎熬;加上受傷接受手術後,因年紀大康復較慢,他有一段時間無法工作,亦沒有收入,但仍要供車。

裁判官續指,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當時沒有看清楚事情始末,情急下衝向人群想把被捕青年扶起,繼而阻撓警員工作。裁判官接納被告當時只是路經商場,亦不認識被捕青年,也無與他一起叫囂或挑釁警員;他眼見青年被制服而上前阻撓警員,當時亦有大叫「唔好拉啲後生仔」,以其即時反應及舉措,認為他並無預謀及以個人利益犯事。

裁判官認為被告出於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帶來後果,又說當時多名防暴警員身穿裝備,被告根本沒有可能為被捕青年做任何事情,事件亦無任何警員受傷。裁判官又提到片段中有警員大叫「搶犯」,但認為與事實不符,指其傷勢並非控方所指警員制服期間被告猛烈掙扎所造成。

官稱被告已付上沉重代價 質疑警濫用武力促控方跟進

裁判官指被告因傷無法工作,傷勢嚴重,他已為事件賠上沉重代價,甚至超越了他應得的懲罰;加上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故認為監禁及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終判以5000元罰款。裁判官指警員在事件中動作是不必要及不合理,要求控方索取法律意見跟進警員制服時有否濫用武力,控方表示會跟進。

被告關添華(55歲)被指於去年 10 月 13 日在將軍澳唐賢街 9 號 PopCorn 商場一樓 Starbucks 外,故意阻撓警員 23385 正當執行職務。他在警誡下指當時「唔想差佬拉啲𡃁仔,所以想拉啲𡃁仔走」。

案件編號:KTCC4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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