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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被捕者扣留期間取 DNA 樣本 律師質疑時警員回應:如有不滿可司法覆核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3日15:49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3日13:19

警方 7.1 引用《國安法》拘捕 10 人,協助被捕者的義務律師彭皓昕及義務律師游月華均向《立場新聞》表示,警方至少檢取 6 名涉違國安法被捕人的 DNA 樣本,質疑向不是涉及打鬥或強姦案的疑犯取 DNA 樣本,不是慣常做法。彭皓昕質疑檢取 DNA 樣本,對涉嫌被搜出港獨單張、手機殼及敏感旗幟的案件無幫助,如果警方需要證明被捕人接觸過港獨物件,只需要手指模便足夠,質疑無故檢取被告 DNA 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根據《警隊條例》第 59C 條,檢取 DNA 必須同時符合干犯嚴重罪行,以及 DNA 樣本有助確定該人干犯涉案罪行兩項條件,並要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書面授權。

彭皓昕表示,當日在馬鞍山警署協助被捕者期間,有警員向她表示將會要求檢取被捕人士的唾液樣本,當彭皓昕質疑做法時,警員便告訴她如有不滿便去「JR」(司法覆核);又指警方隨後發給被捕者一張通知,通知被捕人士已干犯嚴重罪行,即將被檢取 DNA 樣本。

根據《警隊條例》第 59C 條,如被告不同意,其 DNA 樣本仍會在有需要時用武力收取,而且如被告在任何嚴重可逮捕罪行定罪,DNA 資料可永久儲存於 DNA 資料庫。根據保安局過去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只有被裁定犯嚴重罪行或自願給予樣本的 DNA 資料才會儲存在資料庫,疑犯的 DNA 資料將不會儲存在 DNA 資料庫。

即使《警隊條例》要求警方在 DNA 樣本有助證明罪行時方可檢取,但《國安法》第 43 條同時准予警方「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各種措施」,彭皓昕估計包括檢取 DNA 樣本;她質疑警方刻意為引用《國安法》,而使用檢驗樣本的方式,對於司法覆核是否的成功機會,她表示難以確定,因為基本法本來是香港的最高法律,但現在《國安法》有同樣甚至更高地位,律師早前連被捕者能否保釋也肯定,「已經唔再係我哋認識同理解嘅法治」,故沒法回答成功機會多大,而最終會否司法覆核則由事主決定。

《國安法》在上月 30 日 11 時生效,警方在 7 月 1 日拘捕逾 370 人,當中 10 人涉違反《國安法》,分別為 6 男 4 女,年齡介乎 15 至 67 歲,被送至馬鞍山警署。當中有人因藏有或展示港獨單張、貼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手機殼及敏感旗幟,涉分裂國家罪被捕,首宗《國安法》案件已於今日(3 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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