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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擴警權 林鄭:國安法實施細則為保人權 但不容司法覆核 未見社會有恐懼 有人自製白色恐怖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7日05:23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7日03:09

《港區國家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今日正式生效,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警官可以自行批准警員進入屋搜證、凍結有關人士財產等。特首林鄭月娥反駁第 43 條實施細則是擴大權力說法,指制定相關細則是為「保障、尊重人權」。她又稱近日社會對國安法評價正面,因此外媒形容國安法實施是「香港末日」、「前途失去」的說法,「難以立足」。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會前見傳媒,回應《港區國安法》。她表示,《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所以制定法律過程同香港市民熟悉的程序有所不同」,其重要性僅次於《基本法》,市民有疑慮及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理解。

林鄭指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特區政府採取多項跟進工作,包括成立由她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並於昨日舉行了首次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亦有列席。她強調,國安委會議及內容是不予公開。

林鄭:有人自製白色恐怖 

林鄭指,坊間流傳不少與《港區國安法》相關的「謬誤觀點」,希望可就有關說法作澄清。

她指有人斥國安法非常嚴苛,嚴重削弱及漠視人權,國安法實施後更造成民間的恐懼,林鄭稱有關說法為「謬誤」。她指,「過去一星期睇唔到大量恐懼,係啲人自己製造白色恐怖」。 她強調有關法例只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不存在有人會「誤墮法網」的可能。

林鄭更指,有國際法律專家認為,港區國安法「唔算係係嚴苛法律,相比其他國家國安法,係一條相當溫和法律」。林鄭稱港區國安法涵蓋範疇並不廣泛。

林鄭說,「港區國安法不但無削弱人權自由,藉此保障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合法享有嘅自由和權益」。她表示,自去年六月起,「市民出街自由、光顧商鋪自由、發表言論的自由」,「均被暴力分子作為攻擊對象」。 他認為,國安法並非製造恐懼,而是令香港恢復平靜穩定。 

第43條實施細則為保障人權

林鄭更稱,國安法對人權自由的保障反映在昨夜刊憲的第 43 條實施細則。她否認實施細則擴大有關部門的權力,並強調「正正要盡力保障、尊重人權,所以製作實施細則」。她指第43條實施細則,已列明在什麼情形、須滿足什麼條件、經由誰批准下方可使用執法權力。

對於實施細則引起的執法權力疑慮,林鄭月娥表示細則「顧名思義係實施的細則」,權力都是來自國安法,並非擴權,「如果有人認為琴日的公布係擴大警權,這是錯誤理解法律。法律已經賦予了警務處的國安處,可以用這些措施。但是為了展示我們符合國安法總則內的要求需要保障和尊重人權,我們於是訂立了實施細則。」林鄭並且表示,由於細則訂明在哪種情況下可運用權力,已經寫得清楚,「所以應該釋除到市民的疑慮」。

林鄭又指出,細則裡面的很多內容都跟現行法律相近,但再在國安法再寫一次的原因,「因為其他法律未能包含了今次新增,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所以就要將慣常程序,在實施細則裡面要再鋪排一次」,期望能釋除疑慮,「大家睇到呢套(細則)係用得好嚴謹,亦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大家就會減少疑慮,一般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被問到實施細則在國安委訂立的情況下,是否不能司法覆核,林鄭月娥重申,國安委的工作和訊息不予公開,故此包括昨日公布的實施細則內容都是「不可受司法挑戰,不受干涉」。她指出,容許警務處的維護國家公全處採取措施的權力來源都是源自國安法。她又以截取通訊為例,即使實施細則新增了,在危害國家安全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核准後可以截取通訊,「但睇返實施細則,我都要信納好多嘢,我先會同意,而且我同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都要監督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處進行的各項工作」,相信市民能夠放心。

林鄭:不可能經由立法會通過國安法 

對於有人指國安法實施象徵一國兩制已死,林鄭反駁指有關說法是「別有用心」。她強調,港區國安法目的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必須堅守一國,兩制先會有穩固基礎,一國都不能夠受保護又何談兩制?」她又指,一國作為基礎、被形容為一條紅線,此訊息多年來都清楚告知社會各界,但有人不斷挑戰、觸碰這條「紅線」,國安法就是中央的「決斷回應」。

至於有人批評港區國案法繞過立法會立法,林鄭稱這是一個政治現實的問題,「如果今日仲有人認為現實政治環境、今日嘅立法會係可以理性討論,從而通過國家安全法,但我覺得係冇可能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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