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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 首宗罪成案件】男文員藏彈弓螺絲帽 官判即時入獄 12 個月 聲援市民候囚車遭票控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8月14日11:24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4日10:56

去年8月31日,有警員進入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列車車廂棍打、拘捕多人,其中一名文員涉嫌藏有彈弓、螺絲帽、雷射筆及兩套無線電收發機,被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罪。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裁判官鄭念慈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指彈弓與螺絲帽可配合使用射擊,涉案雷射筆亦屬最高級別,必然用作傷人,最終判處監禁 12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並拒絕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是 831 太子站事件首宗罪成案件。

候囚車離開    警向五人發限聚令告票

庭外有四、五十名市民在等候囚車離開,期間多名警員到場,以限聚令為由,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一度拉起「橙帶」,並向 5 名市民發出告票。其中一名被票控違限聚令的少女表示,當時有約 20 名警員,正在離開之際,卻遭警員票控,又指警員向她說「下次記得唔好聚集啦」。

被告鍾日祺(33歲,文員)被控於去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和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二項指罪指,鍾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機,他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裁判官指,涉案的三件物品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為可正當使用的物品,彈弓及螺絲帽無單獨使用價值,但兩者配合使用,可發揮射擊作用,測試亦證明了兩者合用可損壞5米外的層板,又指即使彈弓在測試後即折斷,亦不代表被告沒有傷人意圖。而涉案雷射筆屬第四級,即最危險級別,可在遠至 60 米的距離傷人,甚至在大霧的情況,經水氣中的反射使人受傷。

他表示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衣、黑褲,並攜有護目鏡,防毒面罩、頭盔、護膝等保護裝備,完全適合與其他人打鬥,認為被告攜有三件危險物品必然用作傷人。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胞弟證供

他引述辯方證人,即被告胞弟供稱二人父親於內地設有廠房,生產激光測距儀、地下金屬探測儀等,而地下金屬探測儀支架需以螺絲母固定,在廠房無法使用電話,須用對講機。其胞弟又稱被告會以雷射筆供客人「睇板」,展示照射效果。惟裁判官考慮到案發時在晚上,加上被告衣著,不相信被告帶備螺絲帽及雷射筆見客,也不相信被告在香港攜帶內地廠房所需的對講機,不接納被告所攜物品與工作有關。

此外,被告胞弟表示,當晚二人在天后用膳後,乘坐港鐵前往黃大仙,打算與友人到吃宵夜,但駛至太子站時列車停駛,及後決定取消約會,並一同折返青衣住所,他走了上一層的月台,而被告留在3號月台。

裁判官則指如他所言屬實,二人理應一起離開,但其胞弟嘗試解釋被告留下理由為與某個途人聊天,認為他的解說不盡不實,不能接納被告有意圖離開。

官:案件性質嚴重    可造成嚴重後果

裁判官表示,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攜帶武器與當日太子站發生之事有關,惟涉案三件物品可作遠距離攻擊,對較脆弱的身體位置,如眼睛,造成嚴重傷害,案件性質嚴重,故判處 12 個月監禁;另外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罰款 5000 元。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案件編號:KCCC22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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