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國安法】鄭若驊稱被「送中」後 能否聘香港律師須按內地法律 國安法與基本法有爭議 最終由人大解釋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15日08:39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5日08:39

「港區國安法」自 7 月在港實施,法律人士多次質疑當中條文與《基本法》有抵觸。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指「港區國安法」與本港法例「兼容互補」,不可能要求全部都按香港普通法行文,如有爭議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若國安公署在「特定情況」管轄案件,則會按內地法律審理,疑犯有權委托律師,但可否聘用無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律師,就要按內地法律處理。

鄭若驊回覆民主黨林卓廷的書面質詢,指「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刑罰不包括死刑,在特定情况下,國安公署會行使對國安案件的管轄權,屆時案件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審判,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

在由國安公署管轄案件時,疑犯由接受訊問開始就有權委托律師辯護,但可否聘用無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律師辯護,就要按內地法律規定處理。

她又重申,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資格,由於規定無設時限,可以理解為永遠喪失資格;而鄭若驊回應毛孟靜口頭質詢時指,國安法兼顧內地及特區法律制度差異,與本地法律是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不可能要求國安法法律條文,完全按香港普通法的行文,若國安法與《基本法》在法律理解上有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最終法律解釋權。

她強調,這說法不等於特區法院不能審案,只要是香港特區管轄的案件,司法終審權仍在香港,只有當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有關案件時,才按內地法律處理。

守護言論與新聞自由。立場新聞,寸步不退。
每月贊助支持立場新聞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