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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警檢取被捕者 DNA 李家超:據警隊條例行使權力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4日05:5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4日05:49

警方證實共向 10 名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人士,檢取 DNA 樣本。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早出席電台節目後, 被問及檢取 DNA 樣本原因時表示,根據《警隊條例》,警員在調查案件時,如果認為樣本對調查罪案有幫助,可以行使相關權力。李家超指,警方是按照實際情況及案件內容,決定是否行使此權力。

李家超今早出席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時,亦被主持人問及,現行法例規定警方搜查處之前,須經法庭批出手令,但《國安法》是否授權警方只需在經行政長官批准後,即可對懷疑犯國安法罪行人士作搜查?李家超指,香港現有法律亦容許警方在特別情況下,例如因實際上不可行,由特定職級的警員授權進行搜查。李舉例,如涉及恐怖活動、槍械買賣的案件,「對社會破壞性、威脅性好大」,現有法律條文均容許在無須經法庭授權下進行搜查。李家超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職責,「要對付可能是非常專業、國家層面的人」,警方必須有類似搜查權。

至於行政長官可授權警方截取通訊及進行秘密監察,李家超強調,不少外國國安機構進行相關工作,亦只需由部長、外長等政府官員授權,強調香港做法與其他國家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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