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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人大常委或無權將國安法納附件三 大律師公會:草案無保證符國際公約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5月25日08:28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5日08:28

全國人大將審議「港版國安法」議案,引發社會極大爭議。香港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聲明,認為草案有幾點令人憂慮。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常委看來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質疑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港府緊急處理這些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 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然而今次《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 23 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聲明又質疑,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其中一位永久會員,而安理會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要求。

公會亦質疑今次全國人大正審議的草案建議《香港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並沒有保證於《香港國安法》公佈前作出公眾諮詢,認為有關做法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其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按草案設立的維護國安機構權限不清

對於草案提出中央可以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安的機構,大律師公會認為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對提議是否符合《基本法》 第 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亦是非常含糊不清。

大律師公會呼籲港府緊急處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在更多《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公佈時,大律師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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