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證券因在劃分職責及處理客戶證券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52萬元。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這宗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李氏證券在2004年至2015年止約十年內,一直沒有就在客戶帳戶內進行交易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指示;證監會在2010年視察中首次識別到李氏證券沒有充分劃分其前線與後勤辦事處的職能,但李氏證券一直沒有採取補救措施,糾正這項缺失。
另外,李氏證券在委聘獨立外部會計師進行客戶資料確認程序,以確定客戶的股票及現金結餘一事上,表現合作;沒有證據顯示有客戶蒙受任何損失;李氏證券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程序時表現合作;及李氏證券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jc/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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