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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生認打鬥 普通襲擊表證不成立 被襲事主等證人指警方口供不符自己供詞 「好得意」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16日09:11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6日07:01

去年 10 月 18 日,網民響應五區快閃「反蒙面法」行動。一名中五男生懷疑一名中年漢拍攝他的容貌,與其爭執後被捕。男生承認一項公眾地方打鬥罪,但否認普通襲擊。普通襲擊罪事主供稱,警方口供中出現很多他當日根本不記得的細節。目擊證人亦指,從未有如警方書面口供所指,提及看見被告「批肘」。

裁判官梁少玲今(16日)裁定普通襲擊罪表證不成立,指證人的供詞未能支持控方案情,辯方獲頒訟費 。就公眾地方打鬥罪,裁判官押後至 8 月 27 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繼續原有擔保。

事主堅稱「無可能批我肘」 警質疑「佢唔批你你點會跌呀?」

控方傳召普通襲擊罪的事主吳耀華作供。吳供稱案發當日路過牛頭角事發地點,看見被告與一名約五、六十歲的中年漢爭執,內容涉及被告懷疑中年男子以手機拍攝其容貌。他形容雙方互罵愈趨激烈,亦指被告曾兩度起腳,作勢踢向中年漢。所以他在認為兩人即將開打之際,便上前勸交,「自己衝動,一手出去就(從後)掹住個後生仔」,「跟住自己就失平衡跌低咗」。

在辯方盤問下,吳形容警方口供「寫得好得意」,形容口供內有很多他當日根本無法記起的細節。「佢(警員)又話佢批我肘,我箍住佢,冇可能批我肘。」他又指警員曾質疑他「佢唔批你你點會跌呀?」,他解釋自己當日跌倒後曾休克數秒,晚上到醫院檢查出院後錄取口供時仍然「暈陀陀」,或回答了「可能有」。他亦指本來認為事件簡單,毋需大費周章錄取口供,只是在警員極力要求下,才錄取了一份簡短的口供。

目擊證人同稱:從未向警提被告「批肘」

控方下午續傳召一名當日目睹事發經過的 84 歲老翁。辯方於庭上向老翁提供其警方口供副本,確認他曾在警方口供中,提及看見被告用左手手肘撞向事主吳耀華。惟老翁同樣稱,他從來沒有對警方說過被告「批肘」,稱自己「睇唔清楚嘅嘢,我唔會講」,「我永遠唔會屈你哋啲警務人員嘅,係咁就係咁」。

裁判官指,控方兩名證人的供詞並不能夠支持控方案情。即使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予以最有利的詮釋,亦沒有任何片段或證供能夠顯示被告有襲擊動作,裁定被告的普通襲擊罪表證不成立。

辯方就普通襲擊罪的審訊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的一連串行為自招嫌疑,指控並非子虛烏有。裁判官表示,本案證據上的時間點一開始已是吳耀華從後箍住被告,亦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任何特別襲擊行為,故接納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患過度活躍 熱衷運動音樂 

辯方今就公眾地方打鬥罪求情,指被告現年就讀中六,是虔誠基督徒。他於本次事件後已經知道過錯,亦勇於承認責任。辯方呈上多封由葵青區議員及教友等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曾代表香港參與卡巴迪比賽,亦有經常做義工派口罩等,也曾擔任童軍、醫療輔助隊隊員、自衛術教練等。辯方律師亦指,被告最近確診過度活躍症,此解釋為何他會較容易受氣氛影響與人衝突,希望裁判官能考慮以上因素輕判被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8 月 27 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會考慮所有判刑選項。

被告徐俊傑(18 歲,中五學生),現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普通襲擊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秀茂坪牛頭角道297號玉蓮臺地下外,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控方早前撤回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案件去年 10 月首次提堂時,辯方曾於庭上投訴,被告被捕後於警署內被帶至一間暗房,遭人毆打約 10 分鐘,但他無法辨認毆打者的身份。據悉,被告遭毆打後需送院治理,留醫 4 日。

案件編號:KTCC 185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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