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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戰】選管會指確認書雖屬「自願性質」 但選舉主任可根據是否簽署確認有效提名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16日13:15 • 發布於 2020年07月16日12:40

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將於本週六(18日)開始,有部分民主派候選人日前表明,參選時不會簽署確認書,亦有「抗爭派」表示未來會與泛民初選人磋商作出一致決定。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16 日)提醒各候選人,根據《立法會條例》,提名人士必須簽署承諾「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自 2016 年才增設的「確認書」,雖然只屬「自願性質」,但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可根據候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而再作考慮。

選管會公告指出,提名表格上的聲明具法律效力,根據《國安法》第 6 條訂明及《立法會條例》第40 條,所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均需在提名表格上簽署該項聲明。選管會又提及在 2016 年,「社會上有人(包括候選人)發表一些與『一國兩制』不符的言論,令人關注到候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並真誠擁護《基本法》」,故增設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以供選舉主任了解候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從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選管會強調,他們並無權、亦不參與審核個別人士的參選資格,選管會只會在收到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後,作出選舉安排。目前,立法會換屆選舉的選舉主任已全數被委任。

選管會昨日(15日)上載今屆選舉的「確認書」,其內文及格式與 2018 年補選及 2016 年選舉沒有分別,並未加入《國安法》相關條文。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早前亦指,確認書並無法律效力,公民黨過去都沒有簽,但今次選舉為了團結,會與其他初選入閘參選人商討,希望有一致行動,不排除會簽確認書;人民力量則表明拒絕簽署選舉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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