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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刊憲 晚上11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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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6月30日15:29 • 發布於 2020年06月30日15:29
【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刊憲 晚上11時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特首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晚刊憲,即日晚上11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無罪推定不具追溯力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刊憲 晚上11時生效

三種特定情形駐港國安公署有管轄權

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除在極少數特別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駐港國安公署將負起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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