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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首次確認國安法定罪 終身失參選權 鄭若驊:由相關政策局決定需否修法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7月04日03:56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4日03:44

港區國安法訂明,被定罪違反國安法的人,將失去參選資格,但條文無提及時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首次確認,一旦被定罪的人,「係可以被視為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

《國安法》第三十五條訂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公職或特首選委的資格,條文並無列明失去資格的時限,出席電台節目後見記者,首次確認這規則可以視為終身喪失參選資格。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日前在電台節目上表示,港府應修訂現有選舉法例,明確規定被判違反《國安法》的人喪失參選資格的年期。鄭若驊僅回應指,就《國安法》三十五條規定而言,有沒有其他立法會工作可以進行,「可能係要相關的政策局去決定先得」。

政府周四發稿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含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被問及曾在宣傳品上用此口號的立法會參選人,會否被取消資格,鄭若驊重申,參選資格要視乎個別候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之前亦有相關案例,選舉主任會視乎實際證據和相關法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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