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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王瀚興觀點:管中閔不是伊森杭特,豈能完成不可能的出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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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3月22日22:50 • 發布於 2018年03月22日22:50 • 王瀚興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當選迄今無法就任,各種指控却不斷出籠。(陳明仁攝)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當選迄今無法就任,各種指控却不斷出籠。(陳明仁攝)

緣管中閔校長的爭議,目前已經由校內、教育部、監察院,現在進展到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親自出馬,要調查管中閔有無刑責,鋪天蓋地,好似目前上映續集的「環太平洋」,已經出現「第五量級」的怪獸,管校長與台大,來到迫害的終點,也是希望的起點,望您們堅持,珍重!然而,所謂公務員彈劾與違法出境是否指控真確?試依經驗與論理法則和法律規定,法律論之。

1.管中閔於系爭時點非公務員,就任後,亦不能追溯公務員懲戒等責任:

首查,《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7台上4483》:「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雖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但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並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有論者以管校長於2005、2007年涉及公務員彈劾、懲戒等,甚或刑事等「公務員責任」;然而,依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見解,公立學校校長與教職員原則上並非公務員,管校長任職台大,依上開判決定義,何來公務員身份?又何從追究公務員責任?

又查,《民國90年7月12日公務院懲戒委員會決議》:「決議:(一)   應以違失行為時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為準,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會審議。」等語,著有明文。

再查,《94年8月15日臺會調字第0940001451號》:「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稱公務員具有該條各款所列違法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云云,應以違失行為時是否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為準,適用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追懲(參閱本會90年7月12日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來函所示張員於犯罪時既不具公務員身分,於判處罪刑確定後,自無移付懲戒之問題。」等語,著有明文。

又查,《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綜合上開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規定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意見,「行為時」,具備公務員身份,方有公務員懲戒。或謂:管校長就任後,亦可進行彈劾或懲戒等責任追究云云,然依上開法規與公懲會見解,「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若管校長兼課或前往大陸,當時並無公務員身份,日後亦不能於管校長正式就任後,進行公務員懲戒等程序。是以,論者甚囂塵上的「管校長彈劾懲戒責任」,恐屬於法無據。

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抗議。(蘇仲泓攝)
管中閔當選台大新任校長,至今無法上任。由台大教授發起的台灣大學自主行動聯盟籌備會,向總統蔡英文與教育部長潘文忠抗議。(蘇仲泓攝)

2.管校長不是林克穎,依法列管造冊人員無法在無申請許可狀況下,前往大陸:

首查,《太平御覽第648卷》:話說孔子弟子子羔,有回被人追捕,被遭刖刑的守門員庇護他,並說雖然是子羔判他刖刑,但子羔有憐憫之心,臉色不悅,然必須公正執法,所以守門者不怪他,感念恩德而回報。又查,《史記.田叔列傳》:話說戾太子劉據,當年巫蠱之禍兵敗,逃亡時,因田仁同情太子,所以放劉據出城。

承前,管校長雖為教授,但對於出入境管理人員,何有子羔之大恩?況且,管校長並非戾太子,又無緊急狀況,又何德何能讓海關放水?再者,英人林克穎,撞死孝子,因變裝而瞞天過海,潛逃出境。然管校長並非外國人,身份為中華民國國民,又不是《不可能的任務》阿湯哥所飾的「伊森杭特」,戴著面具出國?是以,論者所謂:管校長多次「違法」突破「管制」之指控,於經驗與論理法則,皆難以自圓其說。

又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5條》:「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應將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人員,列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人員,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應於其退離職前,造具名冊送達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等語,定有明文。

又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三、移民署接獲第二點之名冊,應將冊列人員建立限制進入大陸地區電子檔,連線傳輸至國內各國際機場、港口(以下簡稱機場港口)入出境證照查驗單位。」、「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欲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移民署經確認已申請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未經申請或已申請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如附件四)。」等語,定有明文。

又查,綜合上開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與其相關規定:管中閔離職後,必有列冊管理,而出入境單位就上開列管名單,必定通知各海關,且若管校長不提示「許可文件」,海關人員又豈會放行?

又查,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退萬步言,若有列冊管理,出入境海關人員卻膽敢違反前開規定,網漏吞舟之魚,使管校長任意「違法」出入大陸,亦有前開貪汙治罪條例5年以上與刑法第131條之重刑,不知要幾人法辦?幾人丟官?含血噴人者,豈能自圓其說?

3.結論:要當張釋之或黃世銘?

末查,知名的電影《霸王別姬》有句臺詞:「方才檢察官聲言,程蝶衣所唱為淫詞艷曲,實為大謬!程當晚所唱:是崑曲《牡丹亭 》、《遊園》一折,略有國學常識者都明白,此折乃國劇文化中之最精萃,何以在檢察官先生口中竟成了淫詞艷曲了呢?!如此遭際戲劇國粹,到底是誰,專門辱我民族精神,滅我國家尊嚴?」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就疑似「內線交易」,獲得不起訴處分,可謂沉冤昭雪。當時覬覦其位置的,不也是言之鑿鑿,有鼻子有眼?而最讓人不能接受的:就是台大校長落選者的黨羽,一再攻擊管校長,連歷史學者,也來說法律指三道四,報老鼠冤!?讓人瞠目結舌!而霸王別姬的臺詞,突顯檢方為「政治服務」歪曲法律,甚或基本常識的陋習。試想:漢代張釋之不畏皇權,秉公執法;馬總統時期,檢察總長黃世銘,體察上意,以致官箴蒙羞,昭昭明甚!要做那個?還須勇於認事的邢檢察長,三思後行!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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