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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

槓上中職聯盟 球員工會公布往來函文

TSNA

發布於 2018年03月22日06:01 • 張哲郢
亞冠賽造成聯盟與工會間的爭議不斷延燒。(特派記者侯禕縉/東京現場拍攝)
亞冠賽造成聯盟與工會間的爭議不斷延燒。(特派記者侯禕縉/東京現場拍攝)

職棒球員工會前1天剛發布聲明稿,認為參加亞洲職棒冠軍爭霸賽屬不當勞動,且聲稱中職聯盟、Lamigo桃猿拒絕協商,聯盟隨即發聲明澄清絕無拒絕協商。不過今天(22日)球員工會公布彼此往來函文,強調聯盟違法,工會已經送出申請裁決等候調查。

球員工會聲明,為避免造成關心勞動權益之球迷誤會,公布自去年9月12日開始與聯盟彼此的往來函文。

在往來的函文中,球員工會認為,基於球員與球團間契約,多受制於聯盟統一規章強行規定,聯盟就球員之權利義務具有實質上之拘束與影響力,在勞動法集體協商之適用上,本於各國職業運動勞資關係經驗,職業聯盟應屬廣義之雇主,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當負有法律上之誠信協商義務,非僅侈言「被動配合出席球團之協商會議」所能掩飾與模糊。

去年9月12日、10月13日,球員工會2度發函給聯盟,要求聯盟在10月23日前說明關於亞冠賽球員權利義務關係。直到10月18日聯盟回覆,表示亞冠賽是依照聯盟規章中職棒球協約第3項與職棒選手契約書第2條及第14條規定執行,並喊話會全力為選手爭取涵蓋保險在內之最大保證與權益。

不過球員工會在收到聯盟公文5天後回應,要依據團體協商法第六條向聯盟與各球團提出團體協商。工會在10月23日函文指出,依照職棒選手契約書歸第2條規定,選手應依球團及聯盟安排參加之棒球賽,應符合契約通常工作範疇與締約時雙方認知,除中職熱身賽、例行賽、明星賽、季後賽與總冠軍賽外,應該不包括其他賽事,工會也要求聯盟與各球團在5天內回覆。

一週後,聯盟聲明依照契約書第2條,選手依約應參加亞冠賽及其他一切由聯盟及球團安排的棒球比賽。對此,球員工會隨即回擊,在第2條所載之選手應提供勞務之範圍與為雇主得指示之範圍,僅以「棒球比賽」、「活動」概括,模糊不明,不應由雇主片面解釋,再度向聯盟、球團提出團體協商。

去年12月18日,球員工會第3度要求聯盟協商,並主動與工會聯絡,約定協商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工會引用團體協商法第六條,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向聯盟表示,應該在60天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若有違反工會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1項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工會在今天的聲明稿指出,聯盟既已漠視工會依法提出之協商請求,致已違法無誤,又刻意隱匿本會上述已提出協商請求之事實,純屬混淆視聽,已經呈送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予勞動部,謹靜候有關單位調查與作成裁決決定。

(編輯:黃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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