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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薪資所得不能扣除必要成本 大法官宣告違憲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2月09日00:32 • 發布於 2017年02月08日10:41
薪資所得不能扣除必要成本  大法官宣告違憲
薪資所得不能扣除必要成本 大法官宣告違憲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不過,大法官在受理釋憲聲請後,今天對此做出第745號解釋認定違憲,要求財政部在兩年之內修法,讓薪資所得超過固定額度的話,也能列舉扣除。

(杜大澂報導)

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因為被國稅局查出,漏報在大學教書所得,要求補稅,但他認為不算薪資所得,應該是執行業務所得,因此,在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連同另一名法官也提出聲請,大法官會議在一併審理後認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扣除額度不同,兩者可能相差很大,即便薪資所得付出的成本也不一樣,雖然規定的目的正當,但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因此,判定違憲,財政部要在兩年之內修法。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違憲理由。「薪資特別扣除額是12萬多,如果薪資所得人他的支出必要的費用,可能超出12萬多,應該立法上准許他用列舉或其他方法減除。」

不過,由於薪資所得如果能實額減除可能造成稅基流失,大法官也建議主管機關通盤檢討稅制缺失。(圖/司法院外觀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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