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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去年 6 月 7 日警總、跑馬地警署掟汽油彈 25 歲男判囚 52 個月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20年05月19日06:40 • 發布於 2020年05月19日06:18

去年 6 月,灣仔警察總部對開路面及跑馬地警署外,先後被掟汽油彈。警方事後拘被一名綽號「東區小霸王」的男子莊鑫淼,他早前承認罔顧生命是否受危害而縱火、抗拒警務人員等 9 項罪名,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 年 4 個月及罰款5000 元。法官彭中屏判刑時指,汽油彈是十分危險的武器,縱火亦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必須判處長刑期的監禁。

彭中屏又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的罪行與黑社會或社會事件有關,被告的行為似乎是針對警察,被告兩次向警署掟汽油彈,是直接挑戰香港法律及秩序,執法部門必須受到保護,而法庭亦要向大眾表明有關行為完全不能容忍,務必予以譴責。

彭中屏續稱,被告第一次用汽油彈攻擊時,目標是警察總部,但被告掟汽油彈前被警察總部對開的警員發現並截停,被告將汽油彈掟向警車旁邊的路面,使汽油彈在非常接近警車的位置爆開,而有關地點鄰近油站。法官批評,被告明顯知道警車上有警員,雖然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亦沒有禍及油站而造成更大傷害,但法庭不能忽視潜在風險。

法官又表示,被告在第一次攻擊後不久便到跑馬地警署掟汽油彈,當時警署附近有車輛行駛,強調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而汽油彈是十分危險的武器,一旦點燃擲出,火勢難以控制。就兩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危害而縱火罪,分別以 5 年半及 4 年為量刑起點,鑑於被告有精神病,加上承認控罪及有悔意,扣減刑期至分別 3 年 4 個月及 2 年 4 個月,其中一年同期執行,總刑期 4 年 4 個月。

而針對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展示車牌及管有第一部毒藥共 5 項控罪,則判罰款 5000 元,藏毒罪則判囚 4 星期。

被告莊鑫淼(25 歲),被控兩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危害而縱火、兩項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無展示車牌,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藏毒與管有第一部毒藥共 9 項控罪。

案情指,去年 6 月 7 日凌晨 3 時半,一輛載有四名警員的警車駛至灣仔駱克道及軍器廠街警察總部對開的交通燈前時,車上的警員發現被告戴著黑色鴨舌帽、穿黑外套及口罩,手持已點燃的汽油彈。警車停下,警員打算下車截查被告,被告突然將汽油彈掟向警車旁邊的路面,警車向前駛以避開火焰,警車車門及路面熏黑,被告隨即登上車牌號碼被膠紙密封的私家車離開現場,事件中無人受傷。

同日下午 3 時許,被告駕車到跑馬地警署,向警署外牆掟汽油彈,警署的鐵欄等被熏黑。被告犯案後登上私家車離開警署。一名休班警剛好駕車駛過,看見火光以及一輛黑色私家車高速離開,於是尾隨該私家車及拍照。另一名休班警其後在鰂魚涌英皇道發現該私家車及被告,被告進入附近一幢大廈,躲在一名八旬老婦住所內,終被警員拘捕。

案件編號:DCCC8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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