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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敗訴 接納大陸專家意見 法官周家明:人大常委決定約束港法院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更新於 2018年12月13日08:34 • 發布於 2018年12月13日03:13

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今年 6 月 14 日在立法會通過,22 日刊憲生效,社民連梁國雄、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社工呂智恆及新民主同盟古俊軒,先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辭。由於古俊軒在開審後退出訴訟,同案變為四宗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裁定一地兩檢並無違反《基本法》,覆核被裁定全部被駁回。

與訟人之一梁國雄,批評裁決把全國人大的決定,等同釋法的權力,他和另一名與訟人郭卓堅表明會上訴。

五人皆毋須付訟費 梁頌恆須給立會主席訟費

法官在判詞指,與訟人梁頌恆不必要地將立法會主席捲入訴訟,下令他代立法會主席繳付訟費;除此以外,基於這些司法覆核的問題屬於重大,一般及對公眾重要的事項,而且他相信與訟人不是因為自身利益而提出訴訟,加上法官是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認為提出覆核的理由是可爭議,所以判決包括退出訴的古俊軒等 5 位申請人,毋須繳付訟費。

左二:梁國雄,左三:郭卓堅
左二:梁國雄,左三:郭卓堅

左二:梁國雄,左三:郭卓堅

法官今天沒有開庭,只是頒下書面判詞。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他而言法律地位相當清晰。

周家明判詞中指出,接納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及行政學教授王磊,以專家證人身份給予的意見,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具體處理一地兩檢安排與基本法的一致性,具有法律效力,對內地政府機關具約束力,同時對香港法院亦具有約束力,因為常委會行使國家意願 (will of State) ,常委會有監督憲法執行的權力,以及人大常委會是授權成立香港特區及其政府機關的主權機構的一部分。

指港大法律專家意見錯誤

對於另一名與訟人呂智恆的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傅華伶指全國人大應該以釋法來確立一地兩檢,而並非以常委會一項決定來實施有關安排,法官周家明認為最重要的並非常委會用什麼方法,而是常委會有這樣的法律權力。

周家明又指,傅華伶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香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大制度,因而會自我約束;以及認為根據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應該和香港終審法院有合作分工,這兩個意見都並不正確。因為根據劉港榕案、莊豐源案及游蕙禎案,已經確立常委會的釋法權並無任何限制。

終院早確立常委會可自由釋法

周家明在判詞重申,在他的位置而言,作為原審,難以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香港法律地位的效力問題,但他引用「梁麗幗 訴 政務司司長」一案, 主審法官認為香港法院無權裁定 831 決定,因此香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適用於香港法律。

他接納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就訴訟提出的理據,並且指出論點的關鍵在於,基本法既沒有禁止在城市中心(而不是在邊界)建立海關,移民和檢疫許可,也沒有禁止在港口劃定管轄權,以便於海關,移民和 檢疫許可。余若海提出的其中一個理據,就是指司法管轄權和邊界,是不同的概念。他舉例,即使他們可能在香港的整體地理界限內,但香港國際機場,港澳客運碼頭和中港碼頭, 出於出入境及清關目的,法律上被視為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

強調不代表可在港其他地方重複

不過周家明在判詞的最後部分指出,自己的裁決並不是指在香港劃出一部分地區執行內地法律,可以在特區內其他地方重複運作。他指一地兩檢的安排合憲,是因為有史無前例的口岸工程,而每一項安排的法律性,需要就其事實及影響作出裁定。

敗訴的梁國雄在領取判詞後見記者,表明會上訴,「香港的司法界拿出他們的尊嚴,解釋一下,我們不是怕輸。我們只是要公道而已。香港的法院是要用揣摩上意的方法,去令人大常委的說法變成聖旨,我覺得不是法治。」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的決定,既不應視為具釋法效力,也不應適用於普通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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