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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婦虐兒罪脫 官指證人沒親眼目睹犯案

on.cc 東網

更新於 02月04日09:09 • 發布於 02月04日09:09 • on.cc 東網
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馬嘉忻今裁定兩罪均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馬嘉忻今裁定兩罪均不成立。

九龍城沙浦道一單位今年3月疑發生虐兒案,一名4歲女童疑全身瘀傷,在單位暈倒,其母親報案。女童經搶救後一度情況危殆,需在兒童深切治療室留醫。警員懷疑涉案女童曾受虐待,同日以涉嫌虐兒罪拘捕。她否認兩項虐兒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馬嘉忻今(4日)裁定兩罪均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當日在案發單位的印傭稱曾聽見被告責罵女兒,並推測她有虐打孩子,但並沒有親眼目睹被告犯案,故裁定脫罪。

38歲匿名女被告,以英文字母「Z.A.L.」作代號,她報稱是家庭主婦,持有香港身份證,她於庭上需靠普通話傳譯員協助作翻譯。被告被控兩項虐待兒童罪,控罪指她於2024年3月17至22日,及同月23日,在沙浦道某單位,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一名4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該女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女童她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承認事實指,被告育有3名子女。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的說法不可信,作供的印傭一時稱見過被告虐打小孩,一時又稱未曾見過,亦同意會對被告黑面及曾向被告借錢。裁判官亦引述僱傭中心經理口供,指被告曾對女傭照顧孩子的能力不滿而作出投訴,但未曾接獲印傭就被告虐兒一事作出反映。裁判官認為印傭口供出現矛盾,其證供並非可靠及可信。而且,由於當時並沒有人親眼目睹被告犯案,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78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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