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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姦17歲處女囚5年3月 足球員上訴遭拒

on.cc 東網

更新於 05月09日07:18 • 發布於 05月09日07:18 • on.cc 東網
葉嘉宇不服定罪,向高院提申請上訴許可。
葉嘉宇不服定罪,向高院提申請上訴許可。

曾效力港超聯球隊,現為丙組球會駿達的門將葉嘉宇,2021年駕駛私家車接載剛認識不久的17歲處女到大潭後,涉嫌在車上強姦對方。葉事後被控一項強姦罪,他不認罪在高院受審,結果被裁定罪成,判囚5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申請上訴許可,以及上訴期間保釋。法官今(9日)頒判詞,認為葉嘉宇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亦拒絕讓他保釋。

26歲上訴許可申請人葉嘉宇,任職足球員。控罪指他於2021年3月11日,在大潭強姦當時17歲的女事主X。據19歲的X在審訊時供稱,案發前5天,在小西灣海邊與朋友們聊天散心時,認識在該處釣魚的申請人。案發當晚,申請人約她食晚飯,並駕車接她到西灣河太安樓買食物,又稱要找「靚啲嘅地方」用膳。X以為會到附近的小西灣海邊,申請人卻駕車至大潭,結果在車上遭申請人強姦,並遭奪去其初夜。及後申請人要求X替他口交,X稱因「想快啲完成呢件事」,最終亦有替申請人口交。

去年9月,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罪成,法官引述X創傷報告指,事主事後患有創傷後遺症,需接受心理治療,判申請人入獄5年3個月。同年10月,申請人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指出原審法官應讓陪審團考慮,申請人或相信X同意與他進行性行為。不過高院法官指,申請人沒有作供,裁決取決於陪審團是否相信事主的供詞,何況申請人的辯解並非他錯誤相信X同意性交,而是兩人沒有發生過性交。綜合所有因素,法庭拒批上訴許可,亦拒絕讓他保釋。

案件編號:CACC 18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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